資料私隱與起底

自2021年10月起,香港根據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486章)第3A部將起底行為刑事化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現擁有直接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。我們就這些條文的影響以及更廣泛的資料私隱合規事宜,為個人及機構提供法律建議。

起底罪行與刑罰

起底修訂條文設立兩級罪行。未經同意而披露個人資料,意圖導致指明傷害,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及罰款港幣100,000元。如披露實際導致指明傷害,最高刑罰增至監禁五年及罰款港幣1,000,000元。「指明傷害」包括騷擾、威脅、恐嚇、身體傷害及心理傷害。我們就何謂披露、意圖門檻及條例下可援引的抗辯理由提供建議。

停止披露通知與機構合規

私隱專員可發出停止披露通知,要求移除起底內容,而不遵守停止披露通知本身亦構成刑事罪行。對機構而言,這些條文帶來重大的合規考量——尤其是網上平台、僱主及處理個人資料的企業。我們就回應停止披露通知、抗辯起底指控,以及制定兼顧起底制度和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更廣泛要求的資料私隱政策提供建議。

如您正面臨起底調查或需要資料私隱合規建議,歡迎聯絡我們進行保密諮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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